关于第36216254号“芯美芭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芯美芭比 36216254

阅读:66997 2022-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裕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东逢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36216254号“芯美芭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

  申请人:深圳市裕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东逢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36216254号“芯美芭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义乌市昕慕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前名义:义乌市一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娃娃、游戏机、玩具、智能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射箭用器具、竞技手套、钓鱼竿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转让至被申请人。

  2、揭阳市姿丽恩贸易有限公司曾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0502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如经审理查明2所述,另案当事人曾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了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且上述裁定书已生效。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再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应仅针对新的事实理由进行审理。具体而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主张不属于“新的理由”,我局对此不予审理。我局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在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6216254号“芯美芭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芯美芭比 362162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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