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拾壹瞬间(变更前名义:拾壹瞬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9589号“PARN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6688号“PARBELL”商标被撤销并发布相应撤销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