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伯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4456号“壹瓶地产PUREONE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49325189号“壹瓶PUREONE及图”商标、第51258328号“壹瓶地产PUREONE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商量共存事宜。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网络搜索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并发布相应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原料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所含图形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