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514272号“GRAND RESIN WOOD HOBO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AND RESIN WOOD HOBOKI及图 62514272

阅读:123854 2022-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山善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4272号“GRAND RESIN WOOD HOBO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RESIN”不是中国普通消费者所熟知的常见英文单词,对于绝大部分的中国消费者而言,申请…

  申请人:株式会社山善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4272号“GRAND RESIN WOOD HOBO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RESIN”不是中国普通消费者所熟知的常见英文单词,对于绝大部分的中国消费者而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导致误认的风险。申请商标的所有商品都是由树脂木材制成的,故申请商标仅真实表明了商品原料,不会造成任何误认。多件含有“RESIN”或“树脂”的在先商标已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宣传介绍、使用说明、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GRAND RESIN WOOD HOBOKI ”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狗窝等商品上,其所含英文“RESIN WOOD”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及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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