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3795号“URBAN REVIVO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84105号“KIDS”商标、第25883527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外观、呼叫、含义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