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海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安智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4648号“时代玛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65006号“时光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百度百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