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秉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金路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3121号“金诚JIN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685号“金城”商标、第771810号“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和整体结构上容易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