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威士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87696号“VISBU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73037号“VISBE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14146号“VISBE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上述商标在“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轮胎内摩丝状填充物;补内胎或轮胎用胶黏补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在“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轮胎内摩丝状填充物;补内胎或轮胎用胶黏补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轮胎内摩丝状填充物;补内胎或轮胎用胶黏补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