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如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言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1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71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理念、色彩、构图方式、内部结构形状、寓意等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两商标的权利人所处区域相距较远,接触的公众范围不重合,不会引起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相近,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