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智测维(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6467号“IM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8985号“IMT”商标、第7238455号“IMT及图”商标、第13508239号“爱美途IMT及图”商标、第19121278号“IMT”商标、第23233158号“I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同名的IMOT商标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设计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英文识别为“IMT”,与各引证商标所含英文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同名在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