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晓
委托代理人:智扩(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4398号“锡跆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锡跆联”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