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阳南湾渔港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3996号“南湾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8631号“南湾湖NAN WAN 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后,在牛肉清汤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清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肉清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均为“南湾湖”,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牛肉清汤、猪肉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