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人极(重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3147号“关坝家乡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也申请了相同商标并获准注册,且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十分重要,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关坝家乡里”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