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红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7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795643号图形商标、第63216138号图形商标、第59975563号“NY”商标、第30573554号“MTY”商标、第34751132号“YM”商标(以下分别合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因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广告、会计、商业审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