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瑞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91366号“中南建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8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04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96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