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49243号“AJ AJINOMOTO 味之素 肉用调理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便于相关公众认读、识别。申请人只对调味料、家用嫩肉剂两项商品提起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调味料、家用嫩肉剂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除调味料、家用嫩肉剂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AJ AJINOMOTO 味之素 肉用调理料”作为商标使用在调味料、家用嫩肉剂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调味料、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