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12118号“传奇东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奇东方及图 44012118

阅读:128269 2021-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12118号“传奇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9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0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9645号商标…

  申请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12118号“传奇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9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0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9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62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514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影海报、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4012118号“传奇东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奇东方及图 440121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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