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曼能达电器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中山市曼能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2日对第26258649号“旺旺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25012号“旺旺”商标、第10695303号“旺旺”商标、第18909103号“旺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作为“旺旺”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承载了其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涉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引证商标一、二、三档案信息、商标联合许可使用及授权维护声明等资料;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
3、“旺旺”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4、在先行政裁定文书等资料;
5、广告投放记录、参展报道、展会现场照片;
6、销售网络图、销售合同、交货单、销售发票等资料。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即中山市曼能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吸奶器、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出牙咬环、挖耳勺、吃药用勺、畸齿矫正仪器、按摩器械商品上。2020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曼能达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10类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气垫、奶瓶等商品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旺旺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旺旺”,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其他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吃药用勺、畸齿矫正仪器、按摩器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气垫、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