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薇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6838号“大水滴BIG DR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8286号商标、第5981589号商标、第23219373号商标、第32129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塑身理疗;护理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护理;塑身理疗;护理院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护理;塑身理疗;护理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