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56669号“真樱花zhenyinghu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真樱花zhenyinghua 13156669

阅读:86951 2021-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纪六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13156669号“真樱花zhenyinghu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9150号“Sak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纪六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13156669号“真樱花zhenyinghu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9150号“Sak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深圳蒙德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及门窗的金属附件商品上。后经转让,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引证商标“Sakura”是日语“樱花”发音的英文拼写,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与“樱花”形成对应,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真樱花”完整包含“Sakura”对应中文“樱花”,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家具及门窗的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互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3156669号“真樱花zhenyinghu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真樱花zhenyinghua 131566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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