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克路德机器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3日对第22239387号“YOO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类国际注册第1047255号“YO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3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在中国的信封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任意录制或播放载体的计算机程序和各种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颜色不同的“YOOZ”、“I”两部分组成,“YOOZ”与引证商标“YOOZ”基本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录制、处理、接收、传输、重放、描绘、更改、转换、编辑、反编译、合并、改进图像、声音、数据、信号的设备、仪器、系统、算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