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螺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威海红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崆峒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3日对第16584743号“恋言Lian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1652件商标,多件系抄袭知名品牌、知名电影和小说人物名称的商标,并在多个平台公开售卖商标。在先案件亦被宣告无效。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囤积大量商标进行售卖牟利,其中大量抄袭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系列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缺乏真实使用目的,且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钟”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公开售卖信息,相关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5月13日止。2018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连云港崆峒贸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所有。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10类、第20类、第25类、第37类、第39类等四十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一千六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邦德”、“福满多”、“哥俩铁”、“公牛乔丹”、“宝蒂雅”、“刘老根”、“绿奥康”、“绅宝”、“罗纳德迪奥”等包含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在第2类、第4类、第5类、第10类、第28类、第29类、第31类、第37类、第39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千六百余件商标,新平优志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原注册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这种不以生产使用为目的大规模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但该转让售卖行为本身证明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受让争议商标并将其进行了商业使用,不能改变其注册的不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