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凯斯迪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1日对第18624892号“奔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我委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评审申请。
我局认为,上述撤案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