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86343号“九牧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083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九牧合”与引证商标“九牧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