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启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423510号“靠山客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286297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陈启元,即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
申请人:陈启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423510号“靠山客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286297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陈启元,即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