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3569号“金茂建筑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404969号、第28613911号商标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