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264266号《关于第33488468号“老顽固LONG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第27502539号“世纪永固 CENTURY YONGGU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经审理,我局进一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1345637号“龙管家 家居 LONGOOD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