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振辉木业行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868896号“雪宝小天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振辉木业行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李巧明;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2726号、第34553746号、第10851213号、第37296676号、第19974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李巧明、李振已出具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且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振辉木业行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李巧明,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之一李巧明为同一人,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