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8364号《关于第38407220号“江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3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56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第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