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07220号“江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浪及图 38407220

阅读:60066 2021-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8364号《关于第38407220号“江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3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上海江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8364号《关于第38407220号“江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3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56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第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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