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7771号“海游假期 HAIYOU HOL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74517号“長樂邦CHANG LE 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00002703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