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辰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1479号《关于第36970097号“ONJEN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4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145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本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9199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13日第172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