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874902号“磐基商业 PARAGON COMMERCIA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磐基商业”、英文“PARAGON COMMERCIAL MANAGEMENT”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74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