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8263号“鹏凯环境PENGKAI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0147274号“峰鹰及图”商标、第6895483号图形商标、第6895479号图形商标、第13853331号“EAGLESTAR及图”商标、第27023196号“睿劲RUIJIN及图”商标、第13852132号“EAGLEST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