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8270号“鹏凯环境PENGKAI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1583807号“灃水 LHPC及图”商标、第15348838号“茜子溪美QIANZIXIMEI及图”商标、第6895428号图形商标、第28562777号“今艾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