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万子王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01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4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0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38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56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24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产品图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至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有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因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