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98236号“极速快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本次申请只是优化小项。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698件商标,其中包括“去哪儿解锁”、“携程解锁”、“闪归”等商标。
2、我局驳回决定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3891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极速快帆”与引证商标“极速快帆”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流传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