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00432号“EMILY&NO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MILY&NOAH 37600432

阅读:101123 2021-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尔海姆约翰迈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2116号《关于第37600432号“EMILY&NO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6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

  申请人:威尔海姆约翰迈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2116号《关于第37600432号“EMILY&NO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6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6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21944810号“EMILY&NO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高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27日第17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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