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08621号“全知之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知之眼 41008621

阅读:47006 2021-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奎晓菲 被申请人:张新鹏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7日对第41008621号“全知之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又称“上帝之眼”,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奎晓菲

  被申请人:张新鹏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7日对第41008621号“全知之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又称“上帝之眼”,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等而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会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公共利益秩序等。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全知之眼”又称“上帝之眼”,将其作为商标用于商事活动中,有损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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