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小琼
委托代理人:淄博宝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7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在第5类已在先申请注册第27861321号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