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ELIN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8098号“CELINE DANS P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PARIS”仅仅真实表明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具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CELINE香水产品的网络报道内容打印页;微博上关于申请人CELINE品牌产品的动态打印页;各自媒体上关于申请人CELINE品牌产品内容;关于申请人CELINE品牌香水产品的销售账单记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CELINE DANS PARIS”构成,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显著识别部分CELINE通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且申请人所在地址为“16 rue Vivienne F-75002 Paris (FR)”,申请商标中的“PARIS”译为“巴黎”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