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20575号“倍贝星 BeiBe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贝星 BeiBeiXing 21420575

阅读:114113 2021-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淄博贝贝星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欧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对第21420575号“倍贝星 BeiBe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意图;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

  申请人:淄博贝贝星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欧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对第21420575号“倍贝星 BeiBe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意图;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贝贝星”高度近似;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参加活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500余件商标,包括第22007915A号“优乐酷 youleku”商标、第22017792A号“J&J”商标、第23915829号“G.X.G”商标、第23915824A号“H&M&H”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倍贝星”与申请人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商标2500余件,其中包括“优乐酷 youleku”、“J&J”、“G.X.G”、“H&M&H”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同时,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一般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1420575号“倍贝星 BeiBe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贝星 BeiBeiXing 214205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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