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雪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2日对第40448437号“桑迪艾扬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013899号“中国艾扬格瑜伽学院”商标、第26515209号“艾扬格瑜伽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艾扬格创始人系印度瑜伽大师B.K.S艾扬格,其名字不应一家独占,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无效申请。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臆造而成,为典型的偏正短语结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性、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授权书;
2、艾扬格门牌标识;
3、艾扬格书籍。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现场表演;体操训练;幼儿园;教育;教育考核;体育教育”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30年04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翻译;教育信息;提供体育设施;录像带剪辑;教育考核;演出;体操训练;运动场出租;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30年08月06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职业再培训;身体疗法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体操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现场表演;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提供体育信息;空中健身训练;视频制作;私人健身训练服务”服务上。现处于驳回复审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