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戴尔巴塞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9791号《关于第38832953号“HYPER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6849号“HYPER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原告并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