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32953号“HYPER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PERZONE 38832953

阅读:98120 2021-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隆戴尔巴塞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9791号《关于第38832953号“HYPER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

  申请人:隆戴尔巴塞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9791号《关于第38832953号“HYPER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6849号“HYPER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原告并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8832953号“HYPER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PERZONE 388329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0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