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91218号“coco de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co deli 45891218

阅读:148114 2021-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本红道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91218号“coco d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3987号“COCO及图”商标、第45490988号“COCO Easy及图”商标、第2950023…

  申请人:日本红道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91218号“coco de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3987号“COCO及图”商标、第45490988号“COCO Easy及图”商标、第29500233号“C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co deli”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COCO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中的“deli”可译为“熟食”等,用在指定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coco”,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COCO”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零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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