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久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97412号“ADORE OP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DORE OPAL”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92472号“FATAL ATTRACTION & ADONIS及图”商标、第11458441号图形商标、第13093566号“GOLDEN THRACIA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