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45051号“蚂蚁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9825号“蚂蚁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1828号“蚂蚁当家 ANTS D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72347号“蚂蚁搬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60948号“蚂蚁搬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113576号“蚂蚁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114834号“蚂蚁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122559号“蚂蚁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6667134号“蚂蚁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325116号“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简介、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荣誉证书、宣传推广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定书、维权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至九尚处于申请程序;引证商标十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蚂蚁搬家”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蚂蚁”,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虽然引证商标五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一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