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CON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547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416号“PRECISION3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4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20630号“PREC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眼镜”商品上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3007号“PRECISION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63985号“PRECISION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