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25532号“冠冠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冠冠栗 42325532

阅读:90201 2021-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琴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87315号《关于第42325532号“冠冠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8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

  申请人:周琴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87315号《关于第42325532号“冠冠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80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275320号“冠冠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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