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三顿半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96306号“返航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29502号“返航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实体店照片、参展照片及合作协议、媒体报道、宣传图片、销售统计及纳税情况、获奖情况、线上小程序定制设计开发合同、线下活动确认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再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再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返航计划”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再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