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欧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对第21913297号“多拉丁当 DORADE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经授权使用《哆啦A梦》作品角色形象、名称等权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知名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权;三、争议商标与第11226984号“哆啦A梦 DORAE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5248号“哆啦A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95250号“DORA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四、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谋取非法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造成产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1993-1994年《哆啦A梦》漫画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证据;3、《哆啦A梦》动画作品在国内播放情况;4、《哆啦A梦》漫画作品宣传报道情况;5、申请人签订的许可协议书;6、申请人相关作品权利证书;7、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阴道清洗液;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卫生巾;婴儿尿布;宠物尿布;兽医用药;消毒纸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500余件商标,包括第22007915A号“优乐酷 youleku”商标、第22017792A号“J&J”商标、第23915829号“G.X.G”商标、第23915824A号“H&M&H”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为国际影业有限公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哆啦A梦》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材料可以证明,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已将引证商标一至三许可给申请人使用,亦授权申请人使用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具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阴道清洗液;宠物尿布;兽医用药”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识别部分“多拉丁当”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哆啦A梦”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DORADEDA”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DORAEMO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卫生巾;婴儿尿布;消毒纸巾”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婴儿食品;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卫生巾;婴儿尿布;消毒纸巾”五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文字和图形与申请人的《哆啦A梦》作品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对《哆啦A梦》知名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商标2500余件,其中包括“优乐酷 youleku”、“J&J”、“G.X.G”、“H&M&H”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同时,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一般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